2024 -11
光电设备登记证到期 将强制拆除
经济部拟修正“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增订再生能源设备登记证到期后“强制拆除”条款,违者最高罚一五○万元,并且将溯及既往,估计包括现有地面型及屋顶型、约上万家大型及家户型案场统统适用。此外,针对达一定规模的新建物须设置一定比例太阳光电,这次修法也将要求管委会须负起维护及回收光电板的责任,并且订有罚则,影响层面扩大。
经济部“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十二条已明订新建、增建、改建的达一定规模建物,必须设置一定比例太阳光电。经济部近日再次预告“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修正草案,新增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负光电设施管理、维护及到期拆除之责任,违者可处卅万元以上一五○万元以下罚锾。此举将增加管委会及社区住户的管理成本。
经济部能源署官员表示,相关法规的修订目的是强化“后市场管理”。尤其针对日益普及且设置量庞大的光电设置,因应未来回收清理,目前“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相关子法规定已明订,业者应缴交太阳光电板回收清理费用一千元/KW,这次修法则明订“强制拆除”,以利日后回收,避免形成公害。
针对光电后市场管理有两大修法重点。第一是增订第四条之一,明订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之再生能源发电业执照、自用发电设备登记证及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登记文件,经主管机关撤销、废止、注销或因其他事由失效者,设置者应将其设备拆除或依主管机关指定之适当措施处理,违者可罚卅万至一五○万元,限期未改善可连续罚。官员坦言,这主要是针对太阳光电发电设备,至于风机兴建多在国有地上,合约已明订到期要恢复原状。
第二是针对未来实施的第十二条,一定规模以上之新建物,必须设置一定比例太阳光电,亦加强后市场管理,因此增订十二条之二,明订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负起管理及维护太阳光电发电设备之责任。之后,光电设备登记证到期,也要适用第四条之一,负责拆除。
业界人士表示,太阳光电发电设备设置是建商,建商之后会将设备让渡给管委会或个人,因此管委会要负起维护、及拆除之责任。
太阳光电产业永续发展协会表示,大型地面及屋顶型光电业者,都已与地主约定好,发电设备到期后会拆除光电板,因此大型商业案场执行拆除,没有问题。但现有不少家户型设置太阳光电发电设备,不论是自用或是售电给台电,未来发电到期后也应强制拆除,在执行上挑战大,部分屋主及地主有可能不愿意拆除。